保險部業務

政府為保障農民健康、增進農民福利,於民國74年10月25日開始試辦農民健康保險,本會於77年8月1日開始試辦農民健康保險,隔年78年7月1日正式開辦。 於民國84年3月1日開辦全民健康保險。
107年11月1日起開辨農民職業傷害保險。
110年1月1日起開辦農民退休儲金。
本會配合政府政策承接相關業務,保障農民健康與生活。

★ 農民健康保險。
給付項目:生育給付、身心障礙給付、喪葬津貼。

★ 農民(區域從農工作者)職業災害保險。
自 112 年 12 月 1 日起,申請參加農保一併申請參加農職保者

★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。
★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。
★ 農民退休儲金。
★ 農業保險。

參加農保資格

1.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得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。
2. 參加農保須具有下列條件:

      ◆ 年滿15歲以上者。
      ◆ 戶籍設在六龜區。
      ◆ 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。
      ◆ 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。
      ◆ 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。

★ 自有農地者:
以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血親,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.1公頃或 林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。

★ 承租農地者:
以本人及配偶承租農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1.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以上。
2.經地方法院或承租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,農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.2公頃以 上,林業用地平均每人面積0.4公頃以上。
※但向政府機關、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者得不經公證。 雇農:90.5.9已修正刪除,但修法前已通過會員雇農資格,其於繼續受雇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。

★ 實際耕作者:
向本會各區農業改良場(可至本會代為送件)申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。
初次申請須為六十五歲以下。
無其他面積達0.1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或0.05公頃以上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 定農業設施。
以口頭約定方式,於他人農業用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,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:
1、本人全年實際出售農產品銷售金額達新臺幣25萬元以上或投入農業生 產資材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憑證。
2、農業用地經營規模達附件一所定實耕者經營規模認定基準。
3、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業用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。
※參加農保後,土地、戶籍等有變動,請速向農會申報,以免喪失農保資格。

參加農保應備書件

1. 持本人及土地所有人身份證、印章親自辦理。
2. 新式全戶戶口名簿(詳細記事)。
3. 土地登記謄本(可至保險部申請)或承租耕(林)地有效期間之租賃契約書正本。
4. 一年內農業資材收據(5,100元以上)或農產品買賣證明(30,600元以上)。
5. 本會存摺及印鑑章(農、健保費轉帳用)。